南昌工学院思政部导师制管理办法
2016-09-10 来源: 浏览次数:0
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实施导师制,有利于进一步将学生的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调动广大教师参与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增进师生联系与友谊,发挥情感因素在育人过程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部门决定实施导师制,把导师制作为部门加强教学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一、导师的任职条件
教师担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导师是一项崇高的职责,体现了部门对其工作的高度信任和业务素质的充分肯定。担任导师的教师,必须具有强烈的育人责任意识,真正视导师工作为己任,在思想上引导学生,在学术上指导学生,在生活上关心学生,做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担任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
(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管理水平及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熟悉所指导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教学环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学历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经历。
(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教师。
二、导师的选聘
(一)导师在部门教师中选聘,聘期四年。凡通过岗位聘任且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按每个年级5-7名学生配设一名导师的比例选聘导师,每个导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20-28人。
(三)导师制从大一学生中开始实施,从新生入学当年10月开始配备导师,直至学生毕业,期间接受导师指导。导师选配采取统一安排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法。
(四)受聘导师不得随意更换指导的学生,学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导师。确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须经部门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更换。对于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导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撤换。
三、导师的工作职责
导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努力做学生的人生导师、学业导师和职业生涯导师。导师负责对学生在大学阶段的全程指导,工作重点在于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特别是学习方法、研究方法的指导。导师应该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关心、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
(二)关心学生学业进步,结合学生实际,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帮助一年级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了解大学学习的基本特点,掌握大学学习方法;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工作,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分流,做学生的专业引路人。
(四)帮助学生制定学习和发展计划,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兴趣、特长选择专业发展方向和学习的课程,确立个性化课程菜单;对学生选修课程、报考研究生等方面给予建议和指导,帮助学生制定适合个人实际的职业发展规划。
(五)鼓励和引导高年级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参加教学技能竞赛、阅读专业书籍、撰写专业论文等,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
(六)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大学生活,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学习、社会活动及其它活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正确面对困难、压力和挫折;对学生就业给予建议和指导,帮助学生毕业后顺利走向社会。
四、导师的工作要求
(一)导师应从时间上、精力上保证将导师工作落到实处。导师指导通常采取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以个别指导为主的形式进行。既要因材施教,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进行个别指导,又要努力探索指导学生的一般规律,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可以是对学生提出要求,但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出建议,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导师在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并保持一定频度的接触,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应不少于2次,每学期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或面向所指导学生开设讲座不少于1次。导师应认真履行对学生的操行评价职责,按时认真填写《导师工作手册》。
(三)导师应加强与辅导员、任课教师沟通,相互了解、交流、研究学生的思想、学习状况,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导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从专业教育入手,以专业教育为依托。导师应充分发挥专业教育的优势,以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热情为切入点,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
五、导师的管理、考核与待遇
(一)部门成立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部门主任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部门教务科科长、各教研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导师的工作、评选优秀导师等事项。
(二)部门每学年对导师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由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三)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岗位定级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不能在当年评优评先,并不得在下一年度担任导师。
(四)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导师如出现严重违反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五)部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导师,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比例不超过导师总数的10% 。
(六)凡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每学期每生100元(实际指导学生数)×1计算津贴;考核为优秀的按150%计算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70%计算津贴,并取消其担任本科生导师的资格。导师津贴由部门统筹基金二次分配予以解决。
六、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学习计划。
(二)认真地参与导师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在与导师交流谈心后,认真做好谈心记录,记录自己接受辅导的收获和体会。
(四)积极主动向导师或部门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对导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便于部门改进工作。
(五)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思政部负责解释。